奎屯,成立于1975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直属县级市。位于天山北麓中段,准噶尔盆地西南部,东与塔城地区沙湾县接壤,西与塔城地区乌苏市毗邻,北与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相接,南与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相连。行政区面积1109.89平方公里,下辖5个街道和一个农业乡。市名是和硕特蒙古语“寒冷”的意思。奎屯市是中国西北部一座新兴的工商业城市,2016年末市区总户数6万户,总人口15.87万人,比上年增加0.11万人,奎屯市经济是新疆主要农牧区和粮油棉基地。第二条亚欧大陆桥在奎屯贯通。奎屯市位于天山北麓中段,准噶尔盆地西南部,奎屯河畔,北纬44°19′-44°49′,东经84°47′-85°18′,东与沙湾县相接,西与乌苏市为邻,南与独山子区毗连,北与克拉玛依市接壤。东距自治区首府乌鲁木齐市253公里,西距边界口岸阿拉山口243公里,距博乐市约270公里,至伊宁市约450公里,北到克拉玛依市约150公里,到阿勒泰市约530公里,西北到塔城市约380公里,越天山到南疆重镇库车县540公里。
奎屯个人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个人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1、夫妻个人的债务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偿还债务的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抄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袭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百除外。
2、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度。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二、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结合《婚姻法》、《物权法》等,可知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其与被执行人配偶协商,且须申请执行人认可;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裁定解除控制措施。